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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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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医疗行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广大病人负责,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全院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必须在注册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后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填写医学文书。 二、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文件或者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病人因车祸、工伤等情况要求医院补开诊断证明时,必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原始病历复印件,由原就诊科室主管大夫开具诊断证明书后,到医务处或门诊加盖医疗专用章。 四、不孕症诊断证明必须由病人携带原始病历,辅助检查等医学文书,同时由专科两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诊查后签字,方可到医务处盖医疗专用章。 五、出院诊断证明、病假条,必须要在病人办完出院手续后,交给病人。 六、疾病证明书管理办法: 1、临床医师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给假; 2、只限于开本科范围内病假,不得为其他科室病患开具病假条; 3、医师在病历上开出病休医嘱,并开具疾病证明书,盖章生效; 4、医师在疾病证明书上开具的病休起止日指从患者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得跨 日或补开; 5、急诊根据病情一般可给假1-3天,需要继续病休的,需经门诊复诊后给假; 6、伤情鉴定者一般不办理病假,凡属交通事故或经公安部门指定我院处理者,可根据病情在验伤证明上提出病休建议,但不开具疾病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