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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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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室负责发放死亡医学证明书建立登记制度,并详细登记(领取科室、签领人、张数、领取时间、证明书编号等)。 二、各科死亡医学证明书应指定专人领取及保管。 三、各科重新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时,须凭上一次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第二联领取。 四、住院死亡病人应在病人家属结清费用后,由住院处在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加盖印章后,家属持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至第五联到医务处或急诊科加盖医疗专用章。 五、医务处负责日常住院病人死亡医学证书的盖章登记工作,如遇夜班、节假日由急诊科负责办理。                     六、医务处和急诊科不得对空白死亡证明书盖章,并对所盖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详细审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