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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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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产科到朝阳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4、《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使用北京市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对同一新生婴儿《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7、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8、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9、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妇字[2001]6号)文件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相关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 (二)补发程序: (1) 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A4纸)到我院妇产科申请补发,并填写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 妇产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核审表进行核审,核审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核审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3) 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三)1996年1月1日以前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并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儿女、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A4纸)向医务处提出申请,由医务处通知妇产科医师核对病历记录无误后,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医务处盖章存留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等文件复印件留存病历中,新生儿父母凭医院诊断证明申报。 10、本制度由医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