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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医师资格准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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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范我院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执业医师及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在我院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否则不得从事相应医疗活动。 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与注册 1、1998年6月26日之前,按照国家的规定,已取得医师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执业医师资格认定与注册工作已于2002年底完成。 2、1998年6月26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3、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后,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到医务处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由医务处统一办理。 4、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以及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者,申请重新执业,应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考试合格证明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三、变更注册 1、在我院工作,需要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应按规定到准予注册的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由外院调入我院工作或考取统招研究生毕业分配至我院工作的医师,应在办理正式人事调入手续的同时办理包括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注册手续。 3、军队医师转业、复员至我院继续从事医疗工作的,应按规定办理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及重新注册等相关变更手续。 四、在读研究生(硕、博士)原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应持医师资格证书或原单位出据的具有医师资格证书的证明到医务处登记备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应由指导导师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后,向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备案,经审核同意,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完成临床医疗工作。 五、各科室不得自行聘任合同制医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六、相关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及执业注册办法(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319号) 3、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5号令) 4、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 5、关于印发“重新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人员再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医协字[200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