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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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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我院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院职工均应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充分认识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将本科室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医院废物的分类。医院废物分为没有危害的普通垃圾及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三、医院废物严格分类后,应分别放置于不同颜色的垃圾袋。黑色为生活垃圾;黄色为医疗垃圾;红色为放射性垃圾。锐器物应放置于专用容器内。 四、严禁将未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堆放医疗废物存放场所。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五、严禁任何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六、总务办指定专人负责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管理,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经办人。登记资料保存三年。 七、总务办公室负责和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定点单位签定协议,确保医疗废物及时处置。负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暂时贮存。贮存地应有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 八、违反上诉规定的,视情节对相关科室、责任人给予处罚。 九、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医疗废物处理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