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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医学影像资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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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资料属于病案的一部分,是重要的医学文献之一,是医疗、教学、科研的宝贵资料,为规范医学影像资料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一、医学影像资料使用仅限本院执业医师。实习医师、见习医师、护士借阅医学影像资料需有上级执业医师签字的借阅条。影像科工作人员借阅医学影像资料也需留有借条,备查。借阅医学影像资料的医生需按提示认真填写借条。 二、借阅时间 :门、急诊借片,当日借,当日还。病房:10:00—16:00;借阅时限为两周,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三、工伤、事故等医疗鉴定需借用医学影像资料的患者,需先到医务处(住院病人)或门诊办公室(门诊病人)办理相应手续,再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相关科室登记办理借阅手续。用完需及时归还。如需复制医学影像资料,按照北京市发改委医学影像资料复制费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四、应妥善保管借阅的医学影像资料。如有丢失及损坏,一切后果由借阅者承担。 五、对于过期未还者按《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15、17条相应条款办理。 六、如医务人员遗失病人的医学影像学资料,可由当日写报告的相关科室医师补发报告。对丢失报告的医务人员按《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15、17条进行处罚。 七、如由于病人保管不善丢失者,需由患者本人持有效证件经门诊办公室(门诊病人)或医务处(住院病人)批准后,持门诊办、医务处通知到相关科室办理补发报告事宜。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