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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死亡病例尸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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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1、患者死亡,家属对死因无异议,医师有告知尸检的义务。按要求填写患者临床死亡尸体解剖检验意见书,附于病历中。 2、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主管大夫应当向家属告知,需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按要求填写患者临床死亡尸体解剖检验意见书。拒绝尸检的,由近亲属在病历上签字。拒绝尸检签字的,在家属意见一栏应记载:“患方对死因有异议,但拒绝尸检及签字”。 3、同意尸检的,应当填写尸体解剖申请书。尸解剖申请书由死者近亲属、主管院领导签字,医务处盖章。 4、同意尸检的,由医务处与患者家属共同指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尸检。 5、尸检费用由提出死因异议的一方先行垫付。 6、意外伤害死亡病例应逐级上报主管行政部门。 7、所有死亡病人均应按卫生局要求填写患者临床死亡尸体解剖检验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