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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招聘公告

关于修订《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公开招聘人员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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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公开招聘人员规定(暂行)》已于2021年11月23日第32次院务会,11月24日第27次党委会通过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人事处

  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021年11月25日


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公开招聘人员规定(暂行)

—经2021年11月23日第32次院务会,11月24日第27次党委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新聘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我院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清华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招聘的事业编制人员和非事业编制人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的除外。

  第三条 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招聘、全面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程序及待遇

  第四条 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学术背景;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科室须从队伍长远建设的全局出发,在医院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及科室发展需要,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包括所需人员的岗位、人数、招聘范围、招聘方式、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报人事处提交院务会审批;

  (二)人事处统一公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招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信息公布日期不少于30天。

  (三)人事处及各科室对应聘人员简历进行初筛确定面试候选人,候选人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拟聘人员的2倍。

  (四)人事处组织主管院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用人科室主任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安排面试合格人员进行科室试工及体检,试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周。各科室核心组从试工考核及体检合格人员范围内讨论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将拟聘人员名单报人事处。

  (五)人事处将各科室拟聘人员名单报院务会审批。需同时报送的材料包括拟聘人员送审材料、招聘考核过程情况介绍、拟聘人员体检报告。

  (六)院务会审批通过后,在医院网站上公示招聘结果。

  (七)由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八)副高及以上职称的骨干人才招聘程序按照学校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聘用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津贴、保险及住房等待遇按照国家和医院的相关规定办理;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其待遇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 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科室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该科室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科室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及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用人科室招聘过程中要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五)用人科室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如以上各条款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制度及规定不相符时,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制度及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