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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0-09-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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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规范本院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本院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四、对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直接告知等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六、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七、申请获取信息,应正确填写《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部门领取,也可以在本院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信函、传真、当面申请的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八、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其他有助于本院确定信息的提示。
    九、本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院掌握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十、对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院负责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十一、应申请人的要求,本院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本院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
  十二、本院编制和公开信息目录。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内容、形式等。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发生变化的,本院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对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十三、本制度由院办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