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制度
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职工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端正工作态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医院医、教、研、防和管理等各项工作质量,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根据《中国公民道德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包括医院全体在职职工,含外聘、返聘、进修、借调、在职读书、外派、各类休假、在院内外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既要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还要遵守医院的仪容仪表、劳动纪律、安全规范和人际关系等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六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七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八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三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四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三十四条 执行医院《护理礼仪》规范。
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七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八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九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四十一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十三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四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五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六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七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八条 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九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五十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五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仪容仪表要求
第五十六条 仪容符合医务人员良好形象。仪表端正,举止文明,着装得体,整洁大方。男士不留长发、面部干净,不佩戴耳饰;女士不浓妆艳抹、不披散长发、不戴有碍工作的首饰。
第五十七条 全院按医生、护士、技师、管理、工勤各岗位要求统一着装。工作服定期换洗,保持整洁,不得有破损、补丁。如破损及有难以清洗污渍的工作服必须及时更换。不披衣、敞怀、挽袖、卷折裤腿。男士工作服内不得赤膊或穿背心短裤类服装,夏季须着长裤配工作服。女士工作服内着裙装或裤装,不穿不符合职业形象的奇装异服。不穿拖鞋 (手术室等特定区域除外) 或时装拖鞋上岗。
第五十八条 穿工作服应同时佩戴胸卡(工作证),统一佩戴于前胸兜口上缘。胸卡(工作证)表面保持清洁,不乱贴、不涂抹、不遮挡,正面向外。
第五十九条 严禁穿着工作服入食堂和出医院大门。
第十章 劳动纪律和工作要求
第六十条 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按医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到达和离开工作岗位。正常白班上班时间为早8:00—12:00,下午1:00—5:00;发班车时间为下午5:15;中午连班吃饭时间为11:15——11:45,正常白班中午吃饭时间为11:45。平诊挂号时间为早6:30—12:00,下午12:30—5:00。专家、专科门诊出诊时间按门诊办公室的规定执行。专家、专科门诊出诊时间按门诊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职工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进行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不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不得串岗聊天。
第六十二条 严禁在医院室内场所吸烟,严禁穿工作服在吸烟区吸烟。严禁在临近工作前和工作期间饮酒。
第六十三条 外出办公须报上级批准,说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
第六十四条 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收受、索要病人及家属的“红包”、礼品及宴请。
第六十五条 上班时间集中精力完成本职工作,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按规定完成医院组织的在职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第六十六条 保持个人办公区域清洁,办公桌上物品、资料排放整齐有序,不得随意摆放涉密文件、病历文书、资料等;定期处理废弃文件和资料,避免办公区域私人物品及杂物堆积。
第六十七条 保管好办公电脑和外设,按规范程序操作,不私自更改医院网络设置,不做危害医院网络信息安全的事,不访问非法和不健康网站。
第六十八条 严禁伪造业务或管理审批印鉴,如仿签他人姓名或模仿他人签字章;不得未经批准私盖公章或业务用章,构成以上情形者医院将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保持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不大声喧哗,不得与他人发生言语冲突、肢体冲突,不得打架斗殴。
第七十条 谨言慎行,尊重和维护患者隐私权利不受侵犯,非工作需要不与无关人员议论患者病情隐私,不宜在公共场合非议、指责同事或部门,不议论他人隐私。
第七十一条 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包括因工作需要的岗位调整或加班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重要事宜必须按有关规定请示,未得到允许之前,不得擅自行动。
第七十三条 重大事件、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重大的灾情和意外事故必须在报告主管领导的同时,第一时间报告医院主管领导。
第七十四条 遵守医院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涉密工作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参加会议应按通知要求适当提前到会,非紧急事务不得提前离场,因事不能参加须提前向会议主办部门或主管领导请假。
第七十六条 会议签到时不得代签,到达会场后服从会务人员安排。
第七十七条 会场内禁止吸烟,通讯工具需调至震动或静音状态。以免影响会场秩序。
第七十八条 会议的重要精神和重要任务,与会人员必须按要求及时传达和落实。
第七十九条 会议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一章 安全规范
第八十条 节约用水用电、纸张、办公用品及耗材。
第八十一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动或移动电源、机柜、终端、服务器等,不得私自乱拉电线、网线和电话线,不得随意改变公共设施的摆放布局。
第八十二条 下班前关闭办公场所门窗、灯光、空调、电脑等设备,确定关闭或断电、无火源后,方可离开。
第八十三条 注意防火安全,禁止在防火通道内堆放物品,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医院,不得在医院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爱护医院公物和设施,规范使用设备和操作仪器,禁止公物私用,严禁毁坏安全设施或标识急救物品和器材等。
第十二章 人际礼仪
第八十四条 待人接物谦和礼让,语言文明。
第八十五条 与人面对面沟通时,保持适当距离,眼睛正视交谈对象。
第八十六条 接待来访人员时真诚、耐心、言语温和,如正处在工作状态,应示意后再投入工作,体现礼貌修养;耐心细致地回答访客的疑问。
第八十七条 上级应关心下属,帮助指导其工作,让下属时刻感受到上级的关怀和集体的温暖。
第八十八条 下属尊重上级领导,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十九条 进入他人办公室时,应先轻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入内。出入行走及开关门动作轻缓。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窥探、携带、拷贝、偷拍他人办公室资料和档案。
第九十条 食堂就餐和乘坐班车、电梯时,应遵守秩序,尊老爱幼。
第九十一条 接打电话,一般铃声铃响三声之内接起电话为宜,电话接通后应主动问候,报告部门。
第九十二条 接打电话语调自然亲和,态度诚恳耐心,吐字清晰,措词简明,语速、音量适中。通话过程中,根据需要认真做好电话记录,记录需简洁完备。结束电话交谈,应待对方先挂电话再挂断电话。
第九十三条 接听来电可以自行处理或答复的,应及时给予处理或答复。如不能立即处置或答复的,留下对方联系电话,经研究或请示上级后,尽快答复对方。
第九十四条 接打业务电话音量适当,不影响其他同事工作,禁用单位公用电话接打私人电话。医务人员正在对患者进行手术、操作或密切病情监护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接打无关电话,遇紧急或特殊情况由相关人员妥善转达。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规范的贯彻实施。
第九十六条 人事处、医务处、护理部、党政办、门诊办等职能部门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十八条 违反劳动纪律、仪容仪表和工作要求规范的,本院职工、借调人员每人每次每条扣除奖金100元,实习生扣除20元,同时扣除科主任干部津贴50元。 一年内累计3次违反行为规范者,除扣发第3次违纪当月奖金外,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累计2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第一百条 本办法从院务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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