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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知情同意工作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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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及手术操作的安全性特补充以下规定: 1、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2、在为病人实施腔镜手术如:腹腔镜、宫腔镜等操作中因手术意外,需改变手术方式或者在手术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手术方式而术前又未交待可能改变手术方式的,术中必须由术者向病人家属交待病情。 3、术中患者出现危急情况时,如果术者不能下台交待病情,应由一助或参加手术的高年资的医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全面准确地向病人直系亲属告知病情及改变手术方式的原因,在征得病人家属理解同意签字后方可改变手术方式。术后术者应及时在知情同意书中补签字。 4、病人家属不在场又需抢救病人时,必须立即向医务处或主管院长请示汇报,经同意后进行下一步治疗。 5、术中病人家属未在场而改变手术方式的,术后由术者向病人家属详细说明情况,并在术后病程记录中详细描述。 术者向病人家属交待病情,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术中需改变手术方式 一助向病人家属交待病情,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家属不在场又需紧急抢救患者,向医务处请示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