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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复印病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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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规定,病案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如若需要可根据有关规定复印。 1.凡因公需复印病案者,需持本单位开出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经医务处同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复印。 2.患者本人持有效证件可按规定复印。患者亲属(代理人),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可按规定复印。 3.复印的病案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及复印者核对无误、加盖病案章后方能生效。 4.被复印的病案由工作人员将介绍信粘贴在病案中存档。 5.登记复印病案,并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6.复印病案在指定地点进行,不得私自复印,不得携带外出。 7.病案管理人员不得对外解释有关病案内容。 8.特殊情况由医务处批准方可复印。 9.复印病案时间: 所有患者出院结算24小时后,持有关证件按规定复印。 日期:正常工作日周一 — 周五 时间:上午8:30 — 下午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