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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退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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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卫生部卫医发[2002]24号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项下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的原则,所有退回药品不得再次发给患者使用。为尽可能减少退药造成的损失与纠纷,医生开具医嘱时需慎重,应当根据临床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医保相关政策等开具处方,并注意沟通以保证患者的知情权。结合我院工作情况特对退药作如下规定。 一、出现以下情况可以退换 1、药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2、药品属于政府命令召回的药品; 二、其他情况退药均由相应临床科室负责承担经济损失。 三、门诊办理退药手续流程 1、医生确认退药原因后,填写退药通知单,并在发票背面签字; 2、患者持退药通知单到门诊办公室,经门诊办公室审核并在退药通知单及发票上签字; 3、患者持退药通知单到药房,药房人员确认药品无误后回收药品,办理退药手续; 4、患者持发票及原始处方或退药单到收费处退费。 四、住院药房接收口服药品退药时,回收药品一律报废处理;接收注射剂、外用药品等退 药时,确认无误后将药品回收,不合格药品一律报废处理。 五、药房接受药品时需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数量、外观、效期、批号,确 保是我院发出的药品。 六、为保证退回药品不得再次使用,所有退药均由药剂科统一回收报损,每月统计发生实际损失退药的科室、医生、药品、数量、金额分别上报医务处、门诊办、财务处,损 失由财务处统一与相关科室挂钩。 七、对于收费(或记账)后未取药和已挽回经济损失的的退费情况不作为统计报损范围。 八、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务处(负责病房)或门诊办(负责门诊)协调处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门诊退药管理规定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