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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问题解答
一、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什么?
答: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如下表所示。

二、筹资标准调整后,医保待遇有变化吗?
答:本次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的同时,在保障待遇和方便服务方面也进行了调整。在2019年将居民医保住院封顶线提高到25万元的基础上,为鼓励支持城乡居民区内就医,提高区属三级医院院报销比例,将各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提高到78%。同时,进一步扩大门诊首诊范围,由原来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扩展到区、镇两级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可进行首诊治疗。
三、基层转诊制度有变化吗?
答: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首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区属(由区、镇政府主办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凭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与之前的“基层首诊制度”相比,增加了首诊医院,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四、在前期基层首诊医疗机构基础上,新增首诊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新增首诊医疗机构除27家各区属三级医院外,还包括各区属政府主办的妇幼保健院、中医院、精神病医院等62家。
五、定点医疗机构如何变更?
答:参保人员可到社保所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也可通过网上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快捷,具体方式如下:
1.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城乡居民用户登录】,点击【申报业务管理】,如下图所示:

2.点击【定点医疗结构变更】,选择待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

3.搜索新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点击查询并选择

4.点击【提交】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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