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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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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工作由门诊办公室主任负责,各科主任、护士长协助门诊办做好门诊日常管理工作。 2、门诊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科做好有关门诊、医务、护理、预防等工作,贯彻落实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使门诊工作面向社会,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3、门诊办公室及各科室,护士长应经常深入门诊工作,督促检查门诊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不断提高、改进各科门诊的医疗、护理、预防、卫生、服务、管理等工作的质量。 4、门诊工作人员在各项工作中要以病人为中心,准时开诊,热情待患,合理安排就诊流程,缩短候诊时间,坚持安排急、危重病人及高龄老人和某些特殊病人的提前就诊,保证绿色通道通畅。 5、各科门诊应各有一定经验的高年资医师、护士,对就诊患者认真检查,合理治疗,对于疑难及三次门诊不能确诊的患者,应及时请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上级医师会诊。 6、执行高级职称人员出诊请假及考核办法,主任、副主任医师应按时出门诊。 7、根据门诊患者的流量及需求,门诊办公室可会同医务处及临床、医技科室合理调配门诊医务人员。 8、门诊一般及特殊检查报告时间,符合北京市卫生局规定时限要求。 9、保证门诊会诊及转诊工作的连续性。 10、做好分诊、挂号工作,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及疫情报告制度,预防医院内感染。门诊应保持清洁、整齐、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加强对就诊患者的保健宣教。 11、各科室应做好门诊病房的统一管理,根据病床的使用情况及病员情况,合理有序的收治病人,同时做好外地及基层转诊病人的收治。 12、建立患者投诉管理流程,明确告知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13、加强门诊的基础工作管理,保证挂号、收费、输液、综合治疗等工作正常运转。 14、各手术科室应加强对门诊手术室及手术病人的管理,建立健全知情同意制度,在规定范围内开展门诊手术,门诊手术病人必须建门诊病历。 15、门诊患者诊疗病历及处方等医疗文书执行相应规范及要求。 16、门诊各科室应做好各项紧急预案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及时启动,保证医疗安全,服务质量。